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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有变化吗

  问:宁波保税区一家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局咨询,“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有变化吗?

  答:宁波保税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韩伟帅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主要有三处修改,请企业仔细对照调整。

  第一处修改涉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二处修改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三处修改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其中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Pide;(1-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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